【专题】新三板之挂牌条件浅析
2015-08-24 15:14:18

新三板之挂牌条件浅析

/于飞

一、相关规定

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31230日修订的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》第2.1条规定,企业只需满足如下六项条件:

(1)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。有限责任公司按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,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;

(2)业务明确,具有持续经营能力;

(3)公司治理机制健全,合法规范经营

(4)股权明晰,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;

(5)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;

(6)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
 

二、条件解读

       (一)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

        1、依法设立,是指公司依据《公司法》等法律法规登记设立。

(1)公司设立的主体、程序合法合规。

     国有企业需要具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、地方政府授权部门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。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。20061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,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政府批复文件。

    2)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,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《公司法》相关规定。

     以实物、知识产权、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,应当评估作价,核实财产、明确权属,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。以国有资产出资的,应遵守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。公司注册资本缴足,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。

2、存续2年,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。

 

        (二)业务明确,具有持续经营能力

        1、业务明确,是指公司能够明确、具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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